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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产或进入大部分国家估值体系

售电新市场,用户是核心电改的实质是通过核实输配电价,将利润转移到售电侧和用电侧。

陕西电力交易中心5月12日,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成立大会暨揭牌仪式在陕西西安举行。宁夏电力交易中心4月8日,宁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成立大会暨揭牌仪式在宁夏银川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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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共同为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揭牌。河南电力交易中心5月4日,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成立大会暨揭牌仪式在郑州举行河南省发改委、能源局、能监办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共同为新成立的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揭牌。内蒙古东部电力交易中心4月20日,内蒙古东部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成立大会暨揭牌仪式在呼和浩特市举行。安徽电力交易中心5月12日,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成立大会暨揭牌仪式在合肥举行。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4月21日,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成立大会暨揭牌仪式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举行。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5月6日,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甘肃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咸辉为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揭牌。东北能源监管局、国网黑龙江电力共同为新成立的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揭牌。之一:事实判断的标准问题这一点体现在中国电价是高还是低的事实判断问题上。

这个角度也可以构成一个价值判断的标准,那么无疑,我国应该维持较高的能源价格水平。这很容易理解,这样说明效率最高,同样的投入,可以得到最便宜的电价,让社会的所有人收益,或者同样的电价水平,所需投入的资源最少。但是这同样是个不合理的判断标准。但是这一标准的道理在哪里呢?如果发达国家更合理,为什么不改成发达国家那样呢?这个不合理的判断,似乎并没有显性的标准,本质上是一个补贴程度的问题。

行政订立的价格体系,对体现电力的时间与空间价值完全无能为力。总结:事实性的结论与规范性的含义因此,关于中国电价是高还是低的问题,事实的判断有两条:1.中国电价水平相对于其效率前沿,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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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加上价值判断的标准(什么是好,什么是不好),事实的判断才能导出价值判断,从而具有总体上的改变方向与行动含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实证研究不能做到客观,因为我们在一些基本价值上可以取得一致,也就是什么是好,什么是不好的一致意见。这里面典型的就是中国电价国际比较与认识电价水平高低的问题。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经济发展的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价值判断。

或着说,其价值判断的标准是各国的电价应该是趋同的,这是好的。诚然,如果标准是现实支出的占收入的份额,那么这无疑也是一个正确的事实。2.中国必须实施日本、欧洲那样的能源高税高价格政策,抑制电力消费,减缓能源与环境安全忧虑,促进可持续发展。施加额外的政策手段(通常是资源税或者消费税)抬高价格,可抑制消费。

要衡量中国电价高与低,必须与收入水平比较,以消除衡量单位的影响,比如看看消费1000度电在收入中的比重。这种体系安排也是不可持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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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价值判断标准、或者价值判断标准不明确合理、价值判断偏向某个利益相关方等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之二: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等同中国电价相比其他国家是高还是低,与中国电价应该比其他国家高还是低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命题。

之三:价值判断缺失显性标准就一点也存在于我国的电价探讨之中。一个基本的逻辑,从事实判断无法直接得出价值判断(youcantgetoughtfromis)。更进一步,工商业电价高了,居民电价低了,居民整体就负担减轻了也是有很大疑问的,这也只对最低收入阶层有实质性意义。而这个价值标准,实在没有任何哲学或者心理学上的依据,一个多元化的世界,为什么要趋同呢。事实判断属于描述性判断;而价值判断是关于什么是好,什么是不好,什么应该的表述。2.中国电价水平相对于其可持续发展目标,偏低。

居民工业电价比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发明的要衡量价格的贡献(也就是高低),必须把消费量的差异固定住,这样才衡量了价格高与低单一因素的影响(也就是一个反事实问题:如果消费水平相同,那么价格的差异带给福利的变化有多大)。

2.中国电价水平相对于其可持续发展目标,偏低。这个角度也可以构成一个价值判断的标准,那么无疑,我国应该维持较高的能源价格水平。

事实判断本身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而构建在这个概念上的事实判断在现实中非常常见,比如GDP的比较。

这很容易理解,这样说明效率最高,同样的投入,可以得到最便宜的电价,让社会的所有人收益,或者同样的电价水平,所需投入的资源最少。就这个标准而言,长距离输电显然不是一个好政策,因为它投资损耗巨大,输配电成本很高。笔者就此做一个初步的探讨,希望引发更多的争论。之三:价值判断缺失显性标准就一点也存在于我国的电价探讨之中。

因为发展阶段不同,我国居民用电量大大低于发达国家(十分之一甚至更低),其在支出中的比重也低于发达国家。事实判断属于描述性判断;而价值判断是关于什么是好,什么是不好,什么应该的表述。

基于通常为人们接受的价值标准(效率越高越好,可持续发展能力越强越好),其规范性的政策含义也非常明确:1.中国必须坚定的推进促进竞争的改革,以提高电力部门的效率,降低作为机制的电价水平。诚然,如果标准是现实支出的占收入的份额,那么这无疑也是一个正确的事实。

而这个价值标准,实在没有任何哲学或者心理学上的依据,一个多元化的世界,为什么要趋同呢。在福利意义上,这样价格水平的比较才具有可比性。

而这个假设,可能是有问题,或者不全面的;另外的问题就是现实信息或者方法论的不完备,使得对事实的认识手段不足。因为我国人们消费的是自己口袋的人民币,它的生活水平如何,取决于这些人民币的购买力。总结:事实性的结论与规范性的含义因此,关于中国电价是高还是低的问题,事实的判断有两条:1.中国电价水平相对于其效率前沿,偏高。它无法说明居民消费电力的负担程度。

而面对中东部的雾霾,关于输电可行性的论证,全部都是输电可以减少雾霾,即使这一事实判断是正确的(这也是有争议的),那么需要发展输电的结论也必须建立在中东部好了就ok的价值标准之上,而不是整体效率标准。这种体系安排也是不可持续的。

因为关于事实本身,可能就暗含着价值标准假设。那么中国电价的美元价格比欧洲低就说明中国电价低这个事实了吗?如果以美元为标准,这无疑是个正确的事实,但是这也是一个没有任何含义的事实。

行政订立的价格体系,对体现电力的时间与空间价值完全无能为力。整个输电政策的好与坏,不能偏向其中的某一相关方,而应该首先是个整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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